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3月27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公布,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如项目属于《规定》和《办法》同时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其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规定》执行;如项目属于《办法》单独规定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其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28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施行。